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苏晓梅 时间:2018-09-12 点击数:

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到程序简洁、操作规范、廉洁高效、透明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与自愿报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集中谈判,并按照合理最低报价法选择和确定项目承包人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人民币以下5万元(含5万)人民币以上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5万)以下2万元(含2万)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人民币以下3万元(含3万)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四)依法开展两次比选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比选的项目。

第六条举行竞争性谈判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竞争性谈判活动的谈判邀请人。符合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条件、响应谈判要求并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竞争性谈判活动的谈判申请人。

第八条谈判邀请人在得到项目审批文件后应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九条谈判邀请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结论编制竞争性谈判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业主的名称、地址,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时间、内容及投资总额;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四)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或预算投资额、谈判报价方式等;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需要提供审查的资料,谈判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式;

(六)谈判时间及地点;

(七)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八)合同文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九)谈判邀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谈判申请人必须提供或者满足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谈判邀请人应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必须同时在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报名需要提供的审查资料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公告中确定的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报名审查资料、谈判保证金、合同文本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谈判邀请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谈判申请人,不得对潜在谈判申请人提出与竞争性谈判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谈判申请人应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告的要求,持单位介绍信、资质证书等文件资料到项目业主单位办公地点或项目实施地所在政务服务中心报名,并购买竞争性谈判方案。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谈判申请人应当根据竞争性谈判方案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谈判邀请人应当确定谈判申请人编制实施方案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日。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建谈判小组。谈判邀请人组织进行竞争性谈判时,应当组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从本单位或本行业系统中具有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确定。

(二)资格审查。谈判小组应当严格按照谈判公告对谈判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得进入下步谈判程序。

(三)竞争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谈判申请人逐一单独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均不得透露与谈判相关的任何信息。

(四)确定谈判成交人。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谈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按照符合竞争性谈判方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谈判成交人。

第十六条谈判邀请人应当在谈判结束后2日内向谈判成交人发出《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并将谈判结果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谈判成交人应当在收到《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谈判邀请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方案中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包合同。谈判邀请人和谈判成交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竞争性谈判方案中有关合同文本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时谈判成交人应当向谈判邀请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谈判成交价低于预算控制价或财政评审价的85%的,应当按照预算控制价或财政评审价的85%与谈判成交价之差的3-5倍缴纳低价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谈判成交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承包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取消其谈判成交人资格,并由谈判小组和监督人员在其他谈判申请人中依次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重新确定谈判成交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谈判:

(一)所有谈判申请人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

(二)谈判申请人少于2个的。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再次失败的,由项目业主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竞争谈判、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举行竞争性谈判时,项目业主应当邀请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派员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为谈判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谈判;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关联企业,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谈判。

第二十四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以及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与谈判项目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担任谈判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谈判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谈判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报名期内或谈判结束后7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项目凡涉及项目设计和工程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变更以后的规模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20%。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竞争性谈判。

各地确需立即实施的应急类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直接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八条谈判邀请人或者谈判申请人在竞争谈判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谈判、歧视排斥谈判申请人、骗取成交、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应当举行竞争性谈判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活动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审计部门不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竞争谈判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比选的,可以决定进行比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7号令)等规定,按必须比选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广安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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