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职院发〔2019〕180号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安技师学院,广安广播电视大学,校属各单位: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27日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基本建设为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维修等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建设、装饰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出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与保修服务等阶段。对于不同立项审批形式的基建项目,资产基建处应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
第四条 全校所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统一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资产基建处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
资产基建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发展建设要求,提出基建计划,报学校审定立项,其中: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自然年度为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报学校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资产基建处应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论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确定工程项目名称、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地址等内容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按程序报市财政、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并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条投资概算及预算
资产基建处分别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投资概算和预算,预算包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投资调整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若投资突破原预算须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经市发改委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工程项目,投资概算是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应按市发改委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招标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广安市的有关规定。
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资产基建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学校财务处参与监督。
在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和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其它竞标方式。
采用其它竞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单位或招标代理、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时,由资产基建处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文本由资产基建处负责拟订,合同文稿需经学校法律顾问、财务处、党政办会审,并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条基本建设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履约保证金按现行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签订;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签订。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的保存
工程合同按规定签订后,资产基建处、党政办、财务处各存一份。工程实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
第十三条经学校或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建管理的工程项目,均应完成各阶段设计,并实行工程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经学校或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选择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其设计、监理服务费通过招标确定;其余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费按国家相关收费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费用由资产基建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管理由学校委派的现场代表具体组织管理,一般每个项目均派驻两名现场代表,其中:一名为资产基建处成员,一名为项目使用部门人员。
第十七条现场代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合同约定,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查看、召集相关会议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配合工程监理单位认真认定工程材料、核实工程量,并进行现场签证;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如实详细地填写工作日志。
第十八条资产基建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单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室外管网及绿化迁移、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办理等。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施工图纸自审、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资产基建处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图机构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系统的自审和会审,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安全、质量等内容的交底。
第二十条资产基建处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书和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家规范、标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根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及时掌握现场施工质量与进度等信息,采取措施不断进行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
第二十一条因施工过程中将造成工程内容在完工后无法核实的隐蔽工程、机械台班、计时工、材料更换等,需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审批流程:经资产基建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遇有现场技术问题需要及时处理时,由资产基建处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并按规定做好签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产基建处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工程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报质量检查结果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进行变更,应先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一)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二)学校因项目使用功能改变、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等,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三)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原因等,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四)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因设计合理性或施工过程中的其它因素影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原则
(一)设计变更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二)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学校的许可后先行施工,但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
(三)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申请批准,不得分割项目增加变更次数;
(四)未经学校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五)严禁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
(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必须按政府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所有的设计变更均应由施工单位事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确认,经学校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作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学校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学校各存一份,其内容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申请人;
(二)设计变更原因;
(三)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的预算,包括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延后或提前的影响;
(四) 工程监理单位和学校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的审批
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后,分别由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资产基建处、分管校领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经学校同意后,按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相关文件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施工图正常施工,地形地貌与地形图一致,基础地质情况与地勘资料相符的工程资料,由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字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地形地貌与地形图不一致,导致土石方工程量变化,或因基础地质情况与地勘资料不相符,导致基础深度变化,以及因其它因素导致工程量变化时,现场签证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签证内容的施工实施前提出申请,并预算出工程量和费用,报工程监理单位及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对因工程量发生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加的工程资料,现场代表不得擅自单独签证,应按前述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的现场签证应签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得签证具体价格,具体价格的计算执行合同约定。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须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共同签证。所有变更签证,财务处应派员参与确认。
第三十一条工程材料的签证。
工程使用的全部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要求和学校限定使用的品牌、规格、等级范围,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的出厂证明、检验结果、合格证、样板、价格,经工程监理单位和现场代表、学校领导签证确认后方能使用。重要材料须经学校和设计单位共同看样确定。
工程材料的变更按设计变更的程序报批。
第七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按设计施工图竣工后,由资产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和资产基建处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和资产基建处同意后,并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按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审查的审核程序完成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被验收的项目应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筑物周围及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十四条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质量不符合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器材和设备产品质量低劣,在验收中应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署竣工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单上签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资产基建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由管理、维修、使用单位通知资产基建处,资产基建处及时到现场检查并落实保修工作。
第三十六条资产基建处不定期对保修期内的建设项目回访使用单位,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资产基建处组织使用单位等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办理有关项目的移交手续。
第八章 工程项目的结算报审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的结算实行三次审核: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八日内,施工单位须向工程监理单位递交完整真实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报告、结算书、竣工图纸、现场签证以及必须递交的其它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第一次审核,审核合格后报资产基建处;
(二)财务处对一审合格后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第二次审核,合格后报审计局或财政评审中心;
(三)审计局或财政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定。
第九章 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资金准备
经学校批准或报市发改委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筹集工程资金,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工程进度款
(一)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由工程监理单位、学校现场代表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资产基建处,资产基建处审核签字后送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金额较大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议,最后由学校财务处办理并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施工合同约定予以拨付,但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能超过现行工程款拨付的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
工程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无施工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十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资产基建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报送。及时归纳整理统计资料,上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凡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在各施工阶段,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技术档案,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室和政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工程项目投资,学校审计处不予组织审计,财务处不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六条对学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资产基建处是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与项目相关的必需的业务经费如咨询费、交通费、接待费、培训学习费等,报学校批准后从项目预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
第四十八条凡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必须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程序。
第四十九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资产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职院【2018】46号)同时废止。